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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縣道一五四線油車至埔心路面拓寬(第二期)工程徵收案,因土地所有權人曾溫智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徵收土地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24
發文日期:2015/9/24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42701206A號
主旨:本府辦理縣道一五四線油車至埔心路面拓寬(第二期)工程徵收案,因土地所有權人曾溫智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徵收土地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、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、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臺灣省政府75年7月21日七五府地四字第55935號函核准徵收,並經本府75年8月7日七五府地權字第83019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自75年8月12日起至75年9月11日止共30天)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分別於90年5月8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專戶保管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即歸屬國庫,因本案通知函未能送達,遂辦理公示送達。
三、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及本府公告欄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權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)領取上開通知函,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,以送達論。
四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公示送達清冊
  • 154限油車至埔心路面拓寬(二期)公示送達清冊